为加强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县城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1 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 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7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的资金;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污水处理费性质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费标准
经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完成对赞皇县污水处理费的定价。收费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1.20元/立方米。
三、征收范围
向县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四、污水处理费缴纳办法
凡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的收费,由赞皇县供水企业在收缴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凡使用自备井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的收费,均由赞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
五、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市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和建设。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的支出。污水处理费按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不得随意挤占、挪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切实保证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