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县城水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1 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 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7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本县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和废水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用户指在本县城区及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区域内从城市供水企业、自备井和江河、湖泊、水库取水,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一)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且不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二)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直排自然水体的。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应当向赞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未排入污水管网证明,(适用于个人:由所在属地村(居)委会提供)
(二)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适用于单位、企业,资料包括:自建类型、规模、建成时间、运维记录、水质检测报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免缴单位、企业或个人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作出免缴认定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当复核后作出决定。
赞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定期对免缴单位、企业、个人进行巡查,若违反第三条规定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用户撤销其免缴资格,正常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 收费标准按水量计征,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1.2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由赞皇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赞皇县财政局、赞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意见,报赞皇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污水排放量核定规则
(一)居民生活、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企业,污水排放量按照实际用水量核定。
(二)凡安装独立污水计量流量计的工业企业等生产单位,污水排放量按照污水流量实测排水量核定。
(三)特殊行业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按照在线计量设备数据进行征收,无用水、采水计量设施的,由征收或代征部门(机构)参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采水量计算或按照设施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计算。
(四)由赞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代征单位,根据民政局动态更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低保户等困难群众名单。依据“免申即享”政策,按照污水处理费单价50%予以计征减免。无法律条款及相关法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减免范围、提高减免比例。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缴纳办法
(一)赞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单位,负责县城区及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统筹、监督管理工作。
(二)凡使用县公共供水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由赞皇县供水企业在收缴自来水费时一并代征污水处理费,代征款项按月足额缴入县财政污水处理费专户;凡使用自备井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由赞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污水处理费,征收款项按月足额缴入县财政污水处理费专户。代征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征收台账,按月向赞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污水处理费征收明细报表。支付代征手续费的具体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制定。
(三)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四)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私排污水造成水体污染的,由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赞皇县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相关公职人员存在违规履职行为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
(一)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征收职能纳入赞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
(二)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排污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改造以及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支出。
(三)已按规定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再重复缴纳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四)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制约机制。要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切实做到足额征收,逐月划拨。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能,切实做好征收管理工作,坚持依法征管、应收尽收。无相关法律法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是赞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法定职责,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是用水排污单位、用水群众的法定义务。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核查机制,依法足额完成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各用水单位、企业和个人要增强自觉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意识,按期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确保市政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本办法实施期间,若国家、河北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