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赞皇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赞皇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评督规〔2024〕110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石家庄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石政函〔2021〕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全县使用各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由政府直接投资注入资本金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的预算约束,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且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重大科技进步、重大结构调整等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鼓励央企、国企、500强企业参与赞皇经济社会发展;在政府投资管理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发改局建立项目库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对于县委、县政府决策和上级安排的必做实施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原则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包括行政审批部门及其他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职责。发改局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七条 项目单位(法人)的直接管理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法人)是相关部门的,项目单位(法人)即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法人)没有直接管理部门的,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的日常监管职责。
第八条 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投资控制。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机制
第九条 成立赞皇县政府投资项目提级研审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全县凡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向研审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由研审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研审小组,研审小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签批《赞皇县政府投资项目研审审批意见》(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由副组长提出研审意见报研审小组审批;县本级财力安排的项目,由研审小组办公室提出研审意见报研审小组审批)(详见附件3)。以下三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研审小组审批之后,需报县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工程类项目:60万元(含)-400万元以下项目,由主管副组长和常务副组长签批;400万元(含)以上的,由主管副组长、常务副组长和组长签批。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30万元-200万元以下项目,由主管副组长和常务副组长签批;200万元(含)以上的,由主管副组长、常务副组长和组长签批。
勘察、设计、监理等采购服务类项目:30万元-100万元以下项目,由主管副组长和常务副组长签批;100万元(含)以上的,由主管副组长、常务副组长和组长签批。
项目通过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报送资料,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必须提供《赞皇县政府投资项目研审审批意见》。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前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经县政府同意后,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县政府的批复意见、计划以及项目审批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所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投资项目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具有相关职能的单位或专家对项目建议书(县政府明确要求需要评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概算进行评估评审。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审批等,依照《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项目来源包括:国家、省和市、县有关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县委、县政府决议性文件或工作会议纪要,经县委、县政府审定的行动计划或近期建设实施计划,以及其他经县委、县政府作出决策的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储备库每年7月启动申报,由项目主管部门集中报送发改局,城建领域项目由住建局会同相关单位筛选汇总后报送发改局,同一部门申报项目超过2个的,按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排序。
申报项目时需提供简介材料,重点对项目建设必要性进行论证说明,并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资金筹措计划、分年度投资计划及政府投资资金需求、建设进度计划,以及前期准备和前期手续办理等情况。
发改局汇总后,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本级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县委、县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综合平衡各行业领域投资需求,统筹项目的资金安排额度和时序,形成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六条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发改局报送前期手续办理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前终止实施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发改局报告,并说明终止实施的原因。城建领域的储备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还需同时向住建局报送前期手续办理情况。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及实施
第十七条 发改局或政府确定的计划编制部门应当根据县政府有关规划、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财政收支情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城建领域项目由住建局单独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预算一般分年度安排,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筛选,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一些确需启动前期工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列入年度计划,并下达部分投资计划,主要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
第二十条 年度计划编制部门与财政局衔接确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资金规模后,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次年投资计划。
年度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后,编入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后,由计划编制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根据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应主送财政局和计划执行部门,并抄送审计局。
第二十二条 财政局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和下达的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项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向计划编制部门提出调整申请,计划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局结合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制定调整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下达年度调整投资计划。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变更建设内容、资金管理、概算调整、竣工验收、财务决算、资产移交和后评价等项目实施全过程,依照《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成立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详见附件2),对全县涉及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含所有政府采购类和工程建设类招标项目)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类:根据《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河北省财政厅冀财采[2024]17号),货物、服务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限额标准60万元(含)以上。
招标投标类: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
第二十七条 凡需招标项目,项目单位须填写《赞皇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审批意见》(详见附件4),向县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申报资料汇总整理后,提请县招标领导小组对项目单位的项目招标代理、招标重大事项依法依规进行审议和规范。
第二十九条 县招标领导小组对审议通过的项目进行签批,启动项目招标,严格按照赞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共资源交易进场项目实施“双盲”评标的通知》要求执行。项目在依法进行招标前,必须同步提供《赞皇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签批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发改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发改局和政府确定的年度计划编制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项目审批部门负责依据项目审批流程和项目建设内容,加强项目前期手续审核,合理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和总投资。
(三)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并依法依规做好项目的结算或竣工评审工作。
(四)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将政府投资招投标项目分类列入年度审计计划,1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项目数5%;1000万元-5000万元的,不低于项目数的10%;5000万元-1亿元的,不低于项目数的20%;超过1亿元的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提出、前期准备、工程实施、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决算、资产移交等进行全程日常监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除涉密项目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委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十二条 特定区域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国家有重大改革政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三条 凡涉及重大项目,按照全县“三重一大”相关要求,向县委报备。
第四十四条 河北皇达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赞皇县惠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实施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