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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赞皇县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01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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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赞皇县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赞皇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赞皇县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赞皇县气象数据安全,统筹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优化气象监测站网布局,加强气象数据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家庄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社会气象观测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监测设施,是指具备观测、处理、存储或传输气象要素(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土壤温湿度、大气成分等)功能的仪器与装备,包括气象站、气象雷达、测风塔、大气成分监测站等。
本办法所称资源共享的内容包括:气象监测设施的生产厂商、设备型号、所属单位、地理信息(详细地址、经度、纬度、海拔高度)、建设时间、监测标准、监测精度、监测数据格式、监测数据存储方式、监测数据传输方式(有线、无线4G、无线5G、无线卫星等)、降水(雨、雪)量数据、气温数据、地面(土壤)温度数据(地面至地下320厘米)、草温数据、土壤湿度数据、风向数据、风速数据、能见度数据等其他气象相关数据。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境内外组织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应纳入赞皇县气象监测站网统筹规划,避免重复投资、建设,并严格落实气象监测设施备案和气象数据汇交制度,推动气象数据交换与共享。
鼓励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将合法气象监测设施纳入赞皇县气象监测站网统筹规划,并共享气象数据资源。
第四条  县气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赞皇县分局、县交通局等部门联合建立健全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协调机制。县气象局牵头负责优化调整气象监测站网。同时,各部门应开放本领域与气象相关的监测数据(如水文、环境、交通气象等),推动多源数据融合应用。
第五条  赞皇县气象主管机构牵头组织行业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一)气象监测设施备案和现状普查;
(二)规范气象监测设施建设标准和数据格式,推进气象监测站网互联互通;
(三)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及探测环境保护;
(四)气象数据汇交和资源共享;
(五)多部门气象监测科研合作;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各部门(单位)、科研机构、院校、企业等利用先进技术、资源优势,支持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在气象设施中的应用,联合开展极端天气预警、农业气象服务等专项研究,不断提升全县气象高质量发展水平。
第七条  各行业部门及相关单位新建的气象监测设施、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县气象主管机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规范县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设施建设、维护维修等,并对行业气象台站仪器供应、计量检定、维护维修等进行规范。建成投入业务运行后,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计量检定,保证气象监测设施的合规性和数据的有效性。
第八条  气象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原则。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保密、数据安全等相关要求开展气象重要数据识别,强化重要数据保护。数据使用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不得擅自向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气象数据。
第九条  涉外气象探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事先报县气象局初步审核备案并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赞皇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