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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赞市监处罚[2026]078号
发布时间:2026-07-21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 2026]078号
当事人名称:赞皇县壹品坊快餐店(崔*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9MACNWBKG2T
经营者:崔*粉
身份证号:1301**********1848
2026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赞皇县壹品坊快餐店(*粉)进行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卤制“牛肉板面”所用肉卤原料为猪肉,其牌匾和店内宣传页均为牛肉板面,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产品实施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该店从2023年11月至2026年2月一直经营的是黄焖鸡米饭;从2026年3月份开始经营正宗牛肉板面,最初2种肉卤,只因价格较高消费者不接受,就去掉了,只剩下猪肉肉卤,一直未更换牌匾及店内宣传页。现当事人销售的正宗牛肉板面肉卤使用的是猪肉,从赞皇县万起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有进货票据,共购进了180元的猪肉,猪肉每公斤进价18元/公斤,当事人购进的猪肉用于制作板面肉卤,冒充牛肉肉卤销售的行为,构成了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等资料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要求其提供所售板面的全部销售记录、收支凭证及成本资料。经充分调查,当事人所售板面的实际销售金额、获利情况因无单独销售账簿、票据缺失、导致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无法准确计算。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经充分调查,违法所得数额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在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影像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当事人签收的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就猪肉冒充牛肉一事接受我局询问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牛肉板面肉卤所使用的猪肉的来源及生产经营情况;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份和经营主体资格;
5、当事人提供猪肉供货人赞皇县万起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及出库单据1份,证明涉案猪肉的进货来源及供应商资质。
2026年6月25日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赞市监罚告{2026} 081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小餐饮经营过程中使用猪肉冒充牛肉制作肉卤并销售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十三条“禁止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下列生产经营行为:(九)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构成了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本案无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应予以一般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项“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的30%以上部分至70%以下部分确定”鉴于本案无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情形,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裁量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一般处罚。
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对小作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取消备案卡,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000元;2、没收掺假掺杂板面浇头1公斤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账号:14321218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1
违规收费投诉举报电话:0311—84221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7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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