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6]076号
当事人:河北极电智行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02MACCT0UX9H
经营者:董*栓
身份证号:1301**********0936
2026年4月13日,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极电智行科技有限公司管理的赞皇县外滩小区充电桩电费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河北极电智行科技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电费。当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河北极电智行科技有限公司管理的赞皇县外滩小区充电桩电费按0.7元/度收取。依据《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24)614号),居民用电定价为0.5362元/度,每度电多收0.1638元,共计多收取172.97元电费。2026年4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在退款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未退还多收价款。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电费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多收取业主缴纳电费的违法事实。
2、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有营业执照,多收取业主缴纳电费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签收的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多收取业主缴纳电费的违法事实行为接受我局询问的事实;
4、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多收取业主缴纳电费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经出证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6年6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赞市监罚告字【2026】079《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河北极电智行科技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电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但没有退还多收价款。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裁量后作出决定”的规定,综合裁量给与一般处罚。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28《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序号9: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施行)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如下行政处罚:
2、罚款:600元;
合计772.97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账号:14321218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先依法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1
违规收费投诉举报电话:0311—84221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7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 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