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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赞市监处罚[2026]075号
发布时间:2026-07-17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6]075号
当事人:赞皇县嘉银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MACUCL0B9L
经营者: 刘*光
身份证号码:1301************005X
2026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嘉银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安装的充电桩未进行现场和小程序公示,未标明收费价格,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6年5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同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当事人安装的充电桩未进行现场和小程序公示,未标明收费价格,期间业主充电是扫码充电,充电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0.5362/度,服务费:0.3/度)一直属于合理收费,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安装的充电桩未进行现场和小程序公示,未标明收费价格的行为,属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安装的充电桩未进行现场和小程序公示,未标明收费价格。
2、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有营业执照,但安装的充电桩未进行现场和小程序公示,未标明收费价格的事实;
3、当事人签收的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就安装的充电桩未进行现场和小程序公示,未标明收费价格接受我局询问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安装的充电桩未进行现场和小程序公示,未标明收费价格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主体资格;
6、当事人提供的各类收费票据,证明当事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符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出证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6年7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6]07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赞皇县嘉银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装的充电桩未进行现场和小程序公示,未标明收费价格的行为,属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1998.05.01)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本案无从重、从轻、不予处罚的情形,应予以一般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项“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 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 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28《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2010.12.04)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9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安装的充电桩未进行现场和小程序公示,未标明收费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1998.05.01)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2010.12.04)》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账号:14321218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1
违规收费投诉举报电话:0311-84221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7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 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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