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6〕066号
当事人名称:赞皇县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MAK46DNL37
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南邢郭镇南马村南马村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刘*伸
身份证号码:1301**********2114
2026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将公司章程内的股东及出资信息进行公示,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当日,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履行股东及出资信息公示义务。2026年5月11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6年5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当事人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经我局责令限期公示,逾期未公示。
经查,赞皇县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2日成立,公司章程中显示当事人登记的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刘根伸认缴出资50万元。通过查看河北户籍经济管理系统,当事人未公示股东及出资信息,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股东及出资信息。构成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2.2026年4月20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赞皇县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股东及出资信息公示义务的事实。
3.《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履行股东及出资信息公示义务的事实。
4.2026年5月11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赞皇县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存在未在责令期限内履行股东及出资信息公示义务的事实。
5.2026年5月11日河北户籍经济管理系统查询的赞皇县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及出资信息公示截图,证明当事人未在责令期限内履行股东及出资信息公示义务的事实。
6.询问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
7.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责令期限内履行股东及出资信息公示义务的事实。
8.送达回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送达询问通知书的事实。
2026年5月13日我局给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赞市监罚告〔2026〕070号)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履行股东及出资信息公示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实施)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的规定 。属于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较轻”“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实施)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实施)第二百五十一条“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账号:14321218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1
违规收费投诉举报电话:0311--84221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6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