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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赞市监处罚〔2026〕060号
发布时间:2026-06-18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6〕060号
当事人:赞皇县媛媛美容美体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9MADD8WCN8T
经营者:于*
身份证号码:1301**********2104X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唐街东口八一路10号                                                                                                
2026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媛媛美容美体店(于*)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销售货架上发现广州亿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卡芬优能氨基酸清爽沐浴露,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095,有效期至:2026-03-19,数量2套,已过期。2026年4月15日经主管领导批准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对卡芬优能氨基酸清爽沐浴露2套进行扣押。                                                      
经查,当事人赞皇县媛媛美容美体店(于*),个体工商户,2026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媛媛美容美体店(于*)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销售货架上发现广州亿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卡芬优能氨基酸清爽沐浴露,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095,有效期至:2026-03-19,数量2套,已过期,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产品4瓶,每瓶进货价格为17.8元,每瓶销售价格为20元,其中两瓶在未过期前已售出,剩下2瓶,已过期,价值40元,处于待销售状态,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6年4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2. 2026年4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2026年4月17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3.2026年4月15日检查赞皇县媛媛美容美体店(于*)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经证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6年5月25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赞市监罚告【2026】化0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12月06日修订)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2026年4月17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后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对其减轻处罚,理由如下:没有主观故意性,且初次违法,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2024年8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符合可以依法减轻的处罚条件。依据《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5月1日施行)编码:HEBMPA-C-3-002 违法行为5“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适用情形:“减轻处罚情节” 裁量因素:符合规则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裁量基准:“(二)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0.2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12月06日修订)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实施)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注册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经营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卡芬优能氨基酸清爽沐浴露2套;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帐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帐号:143212011006347),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1。
违规收费投诉举报电话:0311--84221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 6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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