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6〕057号
当事人名称:赞皇县源安家庭农场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MA08C8H426
经营场所:赞皇县张楞乡蒲宏村东河南街51号
法定代表人:胡*安
身份证号码:1301**********4910
2026年6月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我局工作人员通过查看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核查了该企业年报公示事项。经核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2018年度、2021年度、2024年度报告。2026年6月4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6年6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赞皇县源安家庭农场成立于2017年03月29日,
当事人2018年年度报告报送时间为:2020年06月05日;2021年年度报告报送时间为:2023年05月26日;2024年年度报告报送时间为:2026年05月29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2018年度、2021年度、2024年度报告,分别于2019年7月8日、2022年7月13日、2025年7月9日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构成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通过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对赞皇县源安家庭农场企业年报公示事项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2018年度、2021年度、2024年度报告的事实。
3.询问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2018年度、2021年度、2024年度报告的事实。
5.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公示信息、经营异常名录截图,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2018年度、2021年度、2024年度报告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6.送达回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送达询问通知书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6年6月5日我局给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赞市监罚告〔2026〕059号)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2018年度、2021年度、2024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实施)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没有依法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本案应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项“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的30%以上部分至70%以下部分确定”的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8、《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一般”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实施)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实施)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账号:14321218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并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 01-17-0011
违规收费投诉举报电话:0311--84221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6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