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6〕054号
当事人名称:赞皇县正德大药房东城分店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MABM5EGJXD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住所:赞皇县赞皇镇槐河东路277号
投资人: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4**********0520
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正德大药房东城分店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查看电脑销售数据发现,药房销售的处方药“甲钴胺片”不能提供其处方,2026年4月2日对此问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正德大药房东城分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查看了电脑销售数据,发现该药房销售过的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不能提供其处方。2026年5月15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6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赞皇县正德大药房东城分店2026年4月2日销售的处方药“甲钴胺片”和2026年5月14日销售的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均不能提供其处方,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后,该药房未及时改正。赞皇县正德大药房东城分店存在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正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企业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身份。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销售明细、《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当事人2次销售处方药不能提供其处方,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后,该药房未及时改正,存在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未改正行为。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其药房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未改正。
4.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6年5月19日我局给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赞市监罚告〔2026〕057号)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2024年8月1日实施)第十一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规定和《河北省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4月实施)HEBMPA-C-1-037“从轻处罚情节”(一)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赞皇县正德大药房东城分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帐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帐号:143212011003347),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 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 01-17-0011
违规收费投诉举报电话:0311--84221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6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