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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赞皇县2026年秋冬季散煤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18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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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散煤管控成员单位:
现将《赞皇县2026年秋冬季散煤管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乡镇、各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赞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赞皇县2026年秋冬季散煤管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扎实做好2026年秋冬季散煤管控工作,持续改善全县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清洁、安全、温暖过冬,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加强散煤管控工作力度,紧盯散煤销售和燃用两个关键环节,凝聚工作合力,科学组织实施。加强工业散煤质量监管,严厉查处销售、使用不合格工业散煤行为;严查散煤违法销售行为,堵塞农村地区散煤输入渠道;严格开展散煤复燃监督检查,有效防止农村地区散煤复燃;针对我县山区面积大、边远乡镇“双代”覆盖不足的实际,积极推广清洁取暖方式,扎实做好型煤保供工作,保障农村地区群众温暖过冬。通过综合治理,有效助力全县空气质量提升。
二、工作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8月27日—10月31日)。县散煤管控工作专班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散煤管控工作任务和措施,全面推动管控工作深入落实。要统筹各级各部门执法力量,加大检查力度,全面排查违法散煤经营行为,防止散煤流入农村地区;要提早组织清洁取暖保障工作,加强型煤保供调度,确保采暖季前配送到户全覆盖;要积极组织政策宣传,引导群众自觉使用清洁取暖方式,抵制散煤存储和燃用。在采暖季前要对农村地区散煤存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严防散煤燃用。
(二)全面攻坚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县散煤管控工作专班要加大散煤复燃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持续做好辖区散煤清零。对发现的存煤问题及时处置,并积极开展溯源调查,堵塞散煤输入渠道。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县散煤管控成员单位要成立督导检查组,对全县散煤管控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帮扶各乡(镇)全面落实散煤管控要求,对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7年1月1日—3月15日)。县散煤管控工作专班要总结梳理散煤管控经验,积极推广好的做法,持续巩固辖区内散煤动态清零成果。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散煤输入源头管控
1.加强工业散煤销售企业监管。
加强工业散煤销售企业质量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成实际经营工业散煤销售企业季度抽检全覆盖目标,完善质量抽检台账、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等相关资料,对抽检不合格的,及时查扣劣质散煤,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县开发区〕
加强工业散煤销售企业排污监管。规范现有工业散煤销售企业经营秩序,发现环评手续、排污手续不全、未严格落实达标排放要求、扬尘问题突出等问题及时进行查处,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县开发区〕
对各乡(镇)依法查处工业散煤销售企业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业务指导。〔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县开发区〕
2.严禁违法散煤经营行为。
“禁燃区”内不得批准设立新散煤销售企业。禁燃区外仅设立办公地点不实际在我县县域内销售、储存各类散煤及煤炭制品的公司,由县市场监管局在确保监管到位的情况下会商县数政局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设立煤炭经营企业。〔责任单位: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县开发区〕
巩固外来煤洗选治理成果。指导各乡(镇)积极开展综合执法,严防死灰复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县开发区〕
3.严查散煤违法销售行为。
各乡(镇)根据县政府《关于在全县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储存散煤及其制品行为的通告》,要加大对非法销售民用散煤和无照经营散煤的查处力度,对已取缔的散煤销售场所、废旧厂房、城乡结合部和偏远山区等散煤违法销售易发区域开展不定期巡查,依法严厉查处散煤无照经营行为。针对我县与邻县交界区域多、山区道路分散的特点,重点加强省界、县界通道的流动售煤巡查管控。〔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县开发区〕
(二)严格散煤使用环节监管
4.加强农村地区散煤复燃检查。
各乡(镇)要强化散煤复燃“冒烟”监督检查力度,发挥好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作用,建立常态化人工巡查制度,对辖区进行全覆盖巡查排查;同时充分利用视频监控、无人机飞检和人工巡查等技术手段,及时锁定散煤复燃点位。针对我县山区村落分散、交通不便的实际,重点发挥村级网格员和护林员的前沿哨点作用,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发现农村居民燃用散煤后及时交由当地政府进行处置,依据本地政策对居民家中散煤进行妥善处置,在保障居民温暖过冬的基础上,防范散煤燃用。〔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
5.加强工业散煤燃用企业质量监管。
建立健全工业散煤燃用企业监管台账、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加大对燃煤使用企业散煤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内控制度,完善进销货台账,落实主体责任,较大的燃煤使用企业要配备质量检验设备,开展煤质检验;加强炉前煤质量抽检,落实煤质抽检主体全覆盖的目标要求,严厉打击燃用劣质煤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县开发区〕
(三)积极推进清洁取暖工作
6.推进洁净型煤保供工作。
对不具备“双代”改造条件的边远山区,各有关乡(镇)要加快型煤保供进度,及时确定居民购买价格,早公示、早配送;针对嶂石岩、黄北坪、许亭、土门等深山区乡镇运输距离远、配送难度大的实际,要提前储备、增设配送点,确保采暖季前型煤配送到户全覆盖。同时组织好宣传推广,引导群众自觉购买和燃用洁净型煤。〔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
7.完善清洁取暖保障措施。
对“双代”改造区域的“例外户”,各乡(镇)要研究制定清洁取暖保障措施,及时推进双代设备接入或洁净型煤兜底,做好相关人群的清洁取暖保障工作。对建档立卡脱贫户、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要逐户排查、建立台账,落实清洁取暖兜底保障政策,确保不让一户群众受冻。〔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
(四)加强联防联控工作
8.建立联合检查制度。
散煤管控工作专班要加强联防联控,组织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紧盯重点场所、重点人员和重点时段,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在散煤违法销售易发区域,设立临时检查点,适时开展夜查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运销散煤行为。针对我县山区公路干线和乡村道路分散的特点,在重点入县通道、乡际交界路段增设流动检查点,严防劣质散煤流入。〔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县开发区〕
9.加强溯源调查力度。
强化部门协同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在散煤复燃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售煤线索要及时函告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追溯散煤输入途径;对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新型售煤方式,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由公安部门依法协助锁定人员信息,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对查实的散煤销售案件要及时调查售煤范围,并函告生态环境部门列为重点区域进行复燃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县开发区〕
(五)查扣散煤处置管理
10.严格散煤处置程序。
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在县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各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查扣、没收的散煤一律移交发展改革部门,由县发改局统一处置,完善交接、处置散煤相关手续,防止散煤再次流入市场,扰乱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县开发区〕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调。散煤管控工作专班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散煤管控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积极研究部署,确保散煤管控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各乡(镇)要履行好属地主体责任,紧盯关键环节,实化细化举措,建立健全网格化责任制度,确保各项管控措施落地落实。
(二)强化综合执法。散煤管控工作专班要统筹执法力量,组织联合检查,形成高压态势;各乡(镇)政府和村“两委”充分发挥基层执法力量优势,落实网格监管责任,发现走村串户、游击兜售散煤行为要及时制止和举报,发现存煤问题及时处置,确保辖区散煤“动态清零”。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强散煤管控正面宣传,充分利用村广播、宣传栏、微信群等贴近山区群众的宣传方式,密切关注群众诉求呼声,及时解决困难问题,引导群众增强自觉抵制燃用散煤意识。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农村地区散煤违法销售情况,全力营造良好氛围。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