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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赞皇县审管衔接协同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09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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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赞皇县审管衔接协同工作机制》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赞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赞皇县审管衔接协同工作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政务服务集中整治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行政审批与行业监管的协同联动,规范审批监管行为,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保障全县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序高效开展,根据《河北省进一步加强审管衔接工作的若干措施》《石家庄市审管衔接协调工作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机制。
—、明确审批监管职责
(一)基本原则。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严格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及“权责统一”工作原则,厘清审管分离权责边界,分别对各自履职范围内行政行为承担主体责任。
(二)行政审批及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行政审批部门职责:依法依规承接并规范开展划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依规完成事项核验、审查核准、签章、发文、发放证照等工作,全面负责受理审查、评审评估、现场勘验、审批结论等各环节工作,及时将审批结果推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及时接收审批推送信息,同步纳入监管计划,依法依规开展监管与执法检查,检查结果通过“河北省审监互动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及时反馈审批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有关政策等;及时将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文件转送行政审批部门,积极协调涉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为行政审批部门提供专业指导与技术支撑。
(三)信息交互方式。依托“省系统”健全审批结果推送,监管信息反馈、问题线索双向移送工作机制。按照“全量及时推送”要求,根据以下三种情况进行信息交互:应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审批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通过“省系统”推送信息,并以审批决定作出、证照核发办结、将审批结果通过“省系统”推送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履职边界,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接收、查阅审批信息,并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责任;应用专网审批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要保障数据完整、准确,行业主管部门及时通过专网查阅审批信息,同步落实监管责任;特殊事项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推送方式,建立闭环工作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认为审批决定需要变更、撤回或撤销时,应通过“省系统”或书面方式向审批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及法律依据。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处置后,将处理结果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二、建立健全审管衔接协同工作机制
(一)专员对接机制
一是明确专员配置。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对口原则,以事项为单位,逐一明确1名审批专员和1名监管专员,履行推送、查看审批和监管信息,沟通协调审管问题,密切审管部门间工作联系等职责。审批专员及监管专员负责对接本级《划转事项审管衔接备忘录详单》的动态更新,并报送同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备案。专员调整时需及时告知对方部门。
二是规范对接流程。专员负责本部门审批信息、监管信息的及时推送和接收,对已通过系统推送的审管信息,对接专员全程盯办督办;对不宜通过系统推送的审管信息,分别由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接专员,通过线下公函、公告递送的方式向对方部门推送信息,并启动相关工作程序。
三是建立专员联动机制。涉及调整审批事项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审批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对接专员应当在收悉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过“省系统”或书面文件相互告知,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文件要求及时调整相关内容,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划转事项的培训、学习等,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接专员通知本级行政审批部门派员参加培训和业务学习。行业主管部门对接专员负责将本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的有可能影响行政许可决定的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年审、年检(年报)结果等信息及时通过“省系统”或书面文件告知行政审批部门。
(二)议事会商机制
一是明确会商范围。办理审批业务阶段,需征询行业主管单位意见的事项,以及审批所需流程、申报材料、判定标准等争议内容;开展事中事后监管阶段,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审批流程、提交材料、办理程序、审批准则、办结结论存有不同意见的情形;关乎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安全、行业稳定,或是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战略资源开发、大型公共项目等关联性强的重点审批事项;其余存在分歧、需要多部门协同商议处置的各类重点问题。
二是划分两类会商开展方式。实行线上对接磋商与线下专题研讨互补模式。线上即时对接:针对审批、监管环节在流程、材料、标准、办结结论上产生的分歧,由发起单位线上向涉事单位征求意见、开展协商,各方达成统一意见后确定处置方案;线下专题研讨:适用于重大审批项目、较重监管处罚、审管分歧突出等情形,经线上沟通未能达成共识的,由提议单位牵头组织线下集中会商。
三是统一会商办理步骤。牵头单位先行梳理待协商事项,拟定会议议程;常规事项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参会单位送达会议通知、问题清单及协调诉求,紧急事项可按需压缩筹备时限。会商期间由牵头单位统筹组织研讨,会后汇总各方意见形成统一处置结论,同步整理会商纪要留存归档。
(三)业务协同机制
一是强化政策业务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发、转发涉及行政审批的文件时,应将行政审批部门列入主送范围、强化工作联动与统筹推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调整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涉及审批业务培训、协调会议时,应通知行政审批部门同步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强化业务协同,相互配合做好改策解读与业务培训,持续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二是规范现场评验协同。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的现场勘验、专家评审、评估论证等环节,由行政审批部门提前对接,确定联合评验方式和流程。行政审批部门按程序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并对接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组织实施现场勘验、联合评审评估,形成评验结论后共同签字确认。联合评验意见及结论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留存,并由对接专员建立联合评验工作档案,统一归档管理。
三是健全信用领域审管衔接。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审批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及从事取得审批资格的相关活动进行核查,同步加强监督管理,并在核查结果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系统”将核查结果反馈行政审批部门,核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拒不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或在告知承诺书约定期限内未履行承诺提交材料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将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同时将核查处置结果反馈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
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审管衔接协同机制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协调配合,确保审管衔接协同各项机制落地见效。
(二)强化队伍建设
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审管衔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沟通协调能力。各行业主管部门须明确1名审管衔接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审管衔接工作的统筹协调,若涉及审管衔接相关工作人员调整,
须严格做好工作交接,确保工作连续、衔接顺畅。
(三)规范系统操作
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登录“省系统”,熟练掌握系统操作流程,确保审管信息接收、反馈等工作顺利开展。系统登录网址、操作指南及登录账号从公共邮箱自行下载(账号:tjzfznzb@163.com,密码:86137047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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