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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石赞卫传罚决字【2026】第11号
发布时间:2026-09-21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卫生健康局 【字体:大 中 小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赞卫传罚决字【2026】第11号

 

被处罚人: 赞皇王**口腔诊所 (负责人人:王**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130129************ 地址: 赞皇镇通府南街23号 联系电话139********)

本机关于2026年09月02日对赞皇王**口腔诊所现场双随机检查发现:该口腔诊所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的钳子、镊子未塑封保存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笔录》1份;2、《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3、现场照片;4、对王素丽的《询问笔录》1份;为证。

经本机关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该口腔诊所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的钳子、镊子未塑封保存。以上事实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赞皇县信用合作联社(账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账号:14321201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赞皇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17-0005号。    

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311-84221011

 

 

 

赞皇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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