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赞卫传罚决字【2026】第13号
被处罚人: 赞皇县×××诊所 (负责人:××× 性别:男 民族:汉40岁 身份证号:130129********1012 地址:赞皇县城通府街×××电话:157*******)
本机关于2026年09月04日对赞皇县×××诊所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1、无法出示酒精、碘伏的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2、无法出示酒精、碘伏的进货检查记录,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赞皇县×××诊所的《诊所备案凭证》、《营业执照》、×××的《医师执业证》、《医师资格证》、×××的《询问笔录》为证。
经本机关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赞皇县联社(账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账号:14321201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赞皇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赞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17-0005号。
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311-84221011。
赞皇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