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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石赞卫传罚决字【2026】第13号
发布时间:2026-09-21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卫生健康局 【字体:大 中 小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赞卫传罚决字【2026】第13号

被处罚人: 赞皇县×××诊所 (负责人:××× 性别:男 民族:汉40岁 身份证号:130129********1012     地址:赞皇县城通府街×××电话:157*******)

本机关于2026年09月04日对赞皇县×××诊所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1、无法出示酒精、碘伏的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2、无法出示酒精、碘伏的进货检查记录,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赞皇县×××诊所的《诊所备案凭证》、《营业执照》、×××的《医师执业证》、《医师资格证》、×××的《询问笔录》为证。

经本机关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无法出示酒精、碘伏的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2、无法出示酒精、碘伏的进货检查记录,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有第一款两项以上情形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赞皇县联社(账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账号:14321201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赞皇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赞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17-0005号。

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311-84221011。

 

 

                                                             

               赞皇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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