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赞卫传罚决字【2026】第10号
被处罚人: 赞皇县XXX口腔诊所 负责人:XXX 性别 ;男 民族:汉 年龄:42岁身份证号:130129XXXXXXXX0010 地址:赞皇县赞皇镇城内槐泉东路
电话:138XXXX6966
本机关于2026年09月02日赞皇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申勃方、冯建平对赞皇县XXX口腔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购进医用酒精未建立进货台账。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现场照片1份;2、《责令改正通知书》;3、XXX《身份证》复印件;4、《备案证明凭证》副本复印件;5、《询问笔录》1份为证:6、《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7、《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本机关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该口腔诊所购进医用酒精未建立进货台账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无进货检查记录、档案或者记载内容不齐全的。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千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赞皇县(账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账户:143212011003347)。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赞皇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赞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17-0005号。
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311--84221011
赞皇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