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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5-02-10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水利局 【字体: 打印
赞皇县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十五、水利领域(5项)
1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按项目立项层级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2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43条;第46条。2.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第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进行了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3 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颁布,2014年主席令第13号修订)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4 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 1.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3号)《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2.《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2019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5 对水利风景区管理情况的检查查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认真负责,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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