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 2026]122号
当事人:赞皇县九朵化妆品店(郑*楠)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29MA0BNU477A
经营者:郑*楠
身份证号:1301**********4629
2026年7月10日,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九朵化妆品店(郑*楠)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面膜、洗面奶等众多商品未标明价格,我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因商品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赞皇县九朵化妆品店(郑*楠),个体工商户,有营业执照。2026年7月10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面膜、洗面奶等众多商品未标明价格,我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因商品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属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面膜、洗面奶等众多商品未明码标价。
2、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有营业执照,但销售的面膜、洗面奶等众多商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3、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面膜、洗面奶等众多商品不标明价格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主体资格;
2026年8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赞市监罚告字【2026】1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的面膜、洗面奶等众多商品未标明价格,属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5年)本案无从重、从轻、不予处罚的情形,应予以一般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项“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 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 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28《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12.04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9,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500 元以上 3500 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面膜、洗面奶等众多商品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12.04修订)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账号:14321218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先依法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1
违规收费投诉举报电话:0311--84221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9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 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