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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赞市监处罚[ 2026]119号
发布时间:2026-09-20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 2026]119号
当事人:赞皇县林海土产综合门市(刘*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29MAOF5TOP11
经营者:刘*海
身份证号:1323***********1613
2026年8月12日,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林海土产综合门市(刘*海)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水桶、洗手液等众多商品未标明价格进行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2026年8月12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当日向其下达询问通知书。
经查明,当事人赞皇县林海土产综合门市(刘*海),有营业执照。2026年8月1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水桶、洗手液等众多商品未标明价格,属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经营账目,执法人员决定采信当事人口述事实。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执行价格与应当标示的价格相同,未因未明码标价致消费者多付价款,因此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水桶、洗手液等众多商品未明码标价。
2、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有营业执照,但销售的水桶、洗手液等众多商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3、当事人签收的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就不标明价格行为接受我局询问的事实;
4、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水桶、洗手液等众多商品不标明价格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主体资格;
2026年8月1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6】128号,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且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销售的水桶、洗手液等众多商品未标明价格,属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月5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询问当事人,没有随意抬高或降低物件,我局也未接到相关投诉举报事件。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28《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9,较轻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500 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决定给予较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水桶、洗手液等众多商品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月5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月5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修订)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账号:14321218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先依法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1
违规收费投诉举报电话:0311--84221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8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 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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