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6〕118号
当事人:赞皇县全优购物广场 (邓*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9MACXA9DG1X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济河东路农贸市场院内一号
经营者:邓*娜
身份证号码:1305**********2441
2026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冯少岗、张玉侨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济河东路农贸市场院内一号的赞皇县全优购物广场(邓*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冷库内恒美瑞品牌钢签羊肉串5盒,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9日,保质期为12个月,重量为2.69kg;恒美瑞品牌钢签牛肉串2盒,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27日,保质期为12个月,重量为1.03kg;恒美瑞品牌手柄羊排肉串7盒,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28日,保质期为12个月,重量为3.56kg;牧养缘品牌乌兰蒙牛肉卷5盒,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15日,保质期为12个月,每盒重量为0.5kg,共重2.5kg;全润品牌鸡米花8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27日,保质期为12个月,每袋含量为0.8kg,共重6.4kg;恋味儿招牌盐酥鸡1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6日,保质期为12个月,重量为1kg;慷达品牌韭菜鸡蛋手工水饺1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10日,保质期为12个月,重量为1kg;豫东尚品品牌五花肉金针菇串10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3日,保质期为12个月,重量为5.32kg;全润品牌小酥肉20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10日,保质期为12个月,每袋重量为0.8kg,共重16kg;雨众品牌洋葱圈10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27日,保质期为12个月,每袋重量为0.8kg,共重8kg;穆轩伊柠品牌风味肉串5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1日,保质期为12个月,每袋重量为0.6kg,共重3kg;承心品牌奶香馒头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1日,保质期为12个月,共重6.83kg,均已过期。一袋散装肉未知生产日期、保质期、来源不明,共重15kg。以上涉案食品合计重量 72.33kg。2026年8月2日,经主管副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向其送达了询问通知书。2026年8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2026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冯少岗、张玉侨依法对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济河东路农贸市场院内一号的赞皇县全优购物广场(邓*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冷库内检查发现:恒美瑞品牌钢签羊肉串5盒(生产日期2025-02-19,保质期12个月,重2.69kg)、恒美瑞品牌钢签牛肉串2盒(生产日期 20250227,保质期12个月,重1.03kg)、恒美瑞品牌手柄羊排肉串7盒(生产日期 2025-02-28,保质期12个月,重3.56kg)、牧养缘品牌乌兰蒙牛肉卷5盒(生产日期 2025-01-15,保质期12个月,重2.5kg)、全润品牌鸡米花8袋(生产日期2025-02-27,保质期12个月,重6.4kg)、恋味儿招牌盐酥鸡 1 袋(生产日期 2025-05-06,保质期12个月,重1kg)、慷达品牌韭菜鸡蛋手工水饺 1 袋(生产日期2024-11-10,保质期12个月,重1kg)、豫东尚品品牌五花肉金针菇串10袋(生产日期 2025-05-03,保质期12个月,重5.32kg)、全润品牌小酥肉 20袋(生产日期 2025-03-10,保质期12个月,重16kg)、雨众品牌洋葱圈10袋(生产日期2025-02-27,保质期12个月,重8kg)、穆轩伊柠品牌风味肉串5袋(生产日期2025-04-01,保质期12个月,重3kg)、承心品牌奶香馒头(生产日期 2025-05-01,保质期12个月,重6.83kg斤),上述食品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另查获一袋散装肉,该散装肉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来源不明,重15kg。以上涉案食品合计重量72.33kg,货值金额2287元。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涉案食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相关证明材料。2026年 8月2日,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并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2026年8月3日对当事人开展询问调查,当事人对现场检查发现的上述情况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的事实。
3.现场笔录,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询问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和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
5.负责人邓艳娜提供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邓艳娜的身份。
6.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7.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6年8月1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赞市监罚告【2026】12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减轻处罚,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食品原料进行加工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认错态度诚恳,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局机关集体讨论,根据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72.33kg过期食品;
2、罚款20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72.33kg过期食品;
3、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赞皇县联社,账号143212011003347(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1
违规收费投诉举报电话:0311--84221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8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