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6】116号
当事人:赞皇县聚味阁炒涮坊(牛*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29MA0F4D2Q3X
住所: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坛山东路235号
经营者:牛*强
身份证号:1301**********4413
2026年5月18日,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聚味阁炒涮坊(牛*强)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08月27日。有效期届满后,当事人未依法向本局申请延续许可,仍在提供正餐服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6年6月2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及核实相关票据查明,赞皇县聚味阁炒涮坊(牛*强)有营业执照;在未向本局申请延续许可期间,2025年8月至今收入15028元,违法所得15028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当事人未依法向本局申请延续许可,仍在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后仍在提供餐饮活动的事实;
2、过期《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的事实。
3、当事人签收的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接受我局询问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6年7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赞市监罚告字【2026】 1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向本局申请延续许可,仍在提供正餐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2025.12.01)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2023.12.01)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九十个工作日至十五个工作日期间,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当事人在询问后提出陈述申请,申请减轻处罚。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向本局申请延续许可,仍在提供正餐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2025.12.01)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2023.12.01)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2023.12.01)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的,或者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2025.12.01)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没合计20028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账号:14321218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1
违规收费投诉举报电话:0311--84221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8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