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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赞市监处罚〔2026〕120号
发布时间:2026-09-02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6〕120号
当事人名称:赞皇县鑫盛达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MAD2HJ4J8D
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西阳泽镇西阳泽村京赞路233号-102
法定代表人:刘*苗
身份证号码:1301*************0048
2026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鑫盛达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该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处歇业状态,但通过查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处于存续状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办理歇业备案。2026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当事人整改情况,当事人未在责令期限内办理歇业备案,仍处于存续状态,未按规定办理歇业备案登记且拒不改正。2026年8月19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6年8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赞皇县鑫盛达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0月30日,通过查看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当事人成立后至今每年均正常报送年度报告。今年自行歇业3个月左右,未办理歇业备案。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未在责改期限内改正。构成未按规定办理歇业备案登记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质情况。
2.2026年8月12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赞皇县鑫盛达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该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处于歇业状态的事实。
3.2026年8月12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赞皇县鑫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存续状态截图,证明当事人未办理歇业备案的事实。
4.《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及要求当事人改正的事实。
5.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查询的赞皇县鑫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年报公示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自成立后至今均正常报送年报报告的事实。
6.询问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
7.2026年8月19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后未进行歇业备案登记且拒不改正的事实。
8.送达回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送达询问通知书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6年8月20日我局给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赞市监罚告〔2026〕129号)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歇业备案登记且未在责改期限内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第三款:“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办理歇业备案登记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目录5、〈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较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歇业备案登记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实施)第四十七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账号:14321218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并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 01-17-0011
违规收费投诉举报电话:0311--84221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8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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