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6〕121号
当事人:赞皇县奥尔良烤肉店(任*玲)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9MAECRYBDXJ
住所: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通府南街61-2
经营者:任*玲
身份证号码:1323**********3044
2026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奥尔良烤肉店(任*玲)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8月4日采购的鸡腿肉、火腿肠、大米、酱料等食材未向供货者索要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索证索票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8月13日采购的鸡腿肉、火腿肠、大米、酱料等食材仍未向供货者索要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经调查,当事人赞皇县奥尔良烤肉店(任*玲)有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当事人分别于8月4日和8月13日采购的食材未向供货者索要合格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
3.现场笔录2份和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的食材未索证索票和我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4.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要求当事人来我局接受询问和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2次采购的食材均未索证索票的事实。
6、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采购的食材未向供货者索要合格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6年8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6} 127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采购的食材未向供货者索要合格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实施:2026.05.01)第十八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凭证信息不齐全的,补齐信息且记录后方可购进。”
鉴于当事人为普通小餐饮经营主体,本次违法行为为一般违反,无主观恶意、无食品安全事故、无群众投诉举报、无从重处罚情节;同时经责令改正拒不整改,不具备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形。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过罚相当原则,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采购的食材未向供货者索要合格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实施:2026.05.01)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实施:2026.05.01)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赞皇县联社(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账号:143212181003347),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1
违规收费投诉举报电话:0311-84221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 年9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