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6〕117号
当事人名称:赞皇县中医医院
主体资格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129402060217C
类型:医疗机构
住所:赞皇县万坡顶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赵*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23**********0016
2026年4月29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信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9日,对赞皇县中医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赞皇县中医医院微信公众号于2026年1月28日14:37分发布的““皮肤的橡皮擦”-二氧化碳激光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2.赞皇县中医医院微信公众号于2026年3月15日15:36分发布的“埋线减肥,轻松享“瘦””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2026年5月28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6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2026年4月29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信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9日对赞皇县中医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赞皇县中医医院微信公众号于2026年1月28日14:37分发布的““皮肤的橡皮擦”-二氧化碳激光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2、赞皇县中医医院微信公众号于2026年3月15日15:36分发布的“埋线减肥,轻松享“瘦””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赞皇县中医医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皮肤的橡皮擦”-二氧化碳激光治疗”广告和“埋线减肥,轻松享“瘦””广告均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皮肤的橡皮擦”-二氧化碳激光治疗”和“埋线减肥,轻松享“瘦””构成医疗广告的安全性断言、治愈率、有效率,赞皇县中医医院存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未经广告审查证明的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身份。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存在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
4.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6年7月31日我局给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赞市监罚告〔2026〕123号)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未经广告审查证明的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2021.04.29)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实施:2007.01.01)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构成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未经广告审查证明的虚假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目录3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9:较轻:“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赞皇县中医医院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未经广告审查证明的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2021.04.29)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实施:2007.01.01)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2021.04.29)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责令该医院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帐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帐号:143212011003347),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 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 01-17-0011
违规收费投诉举报电话:0311--84221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8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