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6〕115 号
当事人:赞皇县四季兴烤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9MA0CJB2N2Y
住所(住址):河北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石臼山北街79号
法定代表人:翟*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3511
2026年7月14日,我局收到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LC-JD-F2617288),显示赞皇县四季兴烤鸭店(翟*飞 )2026年6月30日采购使用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检验报告(编号:No:F2617288);现场询问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姜是从赞皇县赞皇镇济河东路农贸市场流动摊贩处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未向供货者索要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6年7月23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26年7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姜在2026年6月30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姜是当事人2026年6月30日早晨从赞皇县赞皇镇济河东路农贸市场边的流动摊位处购进的,共购进了5KG,购进价为9元/KG,货款金额共计45元。当事人称该批次不合格姜是从赞皇县赞皇镇济河东路农贸市场流动摊贩处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未向供货者索要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该批次姜于2026年6月30日抽检公司抽检2KG,剩余3KG姜以配菜的形式使用完毕,已无库存。且之案发时为止,未接到关于当事人就餐人员食用上述涉案批次不合格姜发生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因该批次姜主要用作配菜加工成菜品经营,加工的菜品品种较多且不固定,也未建立相关的使用记录台账,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和经营主体资质。
2、检验报告(编号:No:F2617288)、抽样检验报告通知书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销售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送达了姜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使用不合格姜的情况及进货来源、价格、数量,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事实。
5、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事实。
6、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进行责令改正的事实。
7、执法照片1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6年7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6]1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并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采购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属于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2025.12.01)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司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的信息”的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经局机关集体讨论,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2025.12.01)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2025.12.01)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四)项“食品经营者采购或者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赞皇县联社(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账号:143212181003347),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1
违规收费投诉举报电话:0311—84221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8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