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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赞市监处罚[2026]097号
发布时间:2026-07-30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6]097号
当事人:赞皇县桐桐快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29MAC7HF0Y7X
经营地址: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东街村通府街127号
负责人:张*远
身份证号:1301**********4613
联系住址: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东街村通府街127号
2026年5月29日,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桐桐快餐店(张*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涉嫌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2026年6月10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当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等资料,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要求其提供全部销售记录、收支凭证及成本资料。经充分调查,当事人实际销售金额、获利情况因无销售账簿、票据缺失,导致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无法准确计算。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经充分调查,违法所得数额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涉嫌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经营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
2、当事人签收的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接受我局询问的事实;
3、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经出证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6年6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赞市监罚告字【2026】1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26.05.01实施)第四条第一款“小餐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小餐饮登记证。小餐饮申请的经营场所应当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5版)第九条第二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决定给予较轻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26.05.01实施)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05.01实施)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账号:14321218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1
违规收费投诉举报电话:0311--84221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7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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