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6]095号
当事人:赞皇县丽普鲜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29MA7N35WT19
经营地址: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健康南街15号-1
负责人:耿*利
身份证号:1301***********1677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健康南街15号-1
2026年7月10日,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丽普鲜肉店(耿*利)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冷冻库设定温度为-11.8℃,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2026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按规定温度贮存冷冻猪肉的违法行为。2026年7月14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当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赞皇县丽普鲜肉店,有营业执照、预包装食品备案登记表,2026年7月10日,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温度贮存冷冻猪肉,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涉嫌未按规定温度贮存冷冻猪肉的违法经营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
2、当事人签收的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接受我局询问的事实;
3、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预包装食品备案登记表、经营者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经出证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6年7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赞市监罚告字【2026】1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按规定温度贮存冷冻猪肉的行为,属于贮存冷冻猪肉的冷冻设施未保持有效运行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12.01实施)第十六条第一款“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贮存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8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序号1较轻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较轻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温度贮存冷冻猪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12.01实施)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12.01实施)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账号:14321218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1
违规收费投诉举报电话:0311--84221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7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