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 2026〕 32号
当事人: 赞皇县羊小仙餐饮店(冯*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9MAK557UB5W
住所(住址): 石家庄市赞皇县***********
经营者:冯*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4917
2026年3月12日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阳泽所接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肉制品整治专项行动检查督导组情况通报,存放于赞皇县绿康冷库的带骨切块(羊肉)在专项检查中提供不出有效的动物检验检疫证明,随即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阳泽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绿康冷库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赞皇县绿康冷库存放肉制品(带骨切块羊肉)700公斤,现场提供不出有效的动物检验检疫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6年3月12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分别于2026年3月12日、2026年3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当事人冯国强于2026年2月4日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信远肉类经营商行购入肉制品(带骨切块羊肉)1000公斤,已售出300公斤,每公斤17元,货值金额5100元,冷库剩余700公斤未加工,每公斤17元,货值金额11900元。提供不出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购进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和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购进的肉类提供不出检疫合格证明及检验合格证明的事实。
2、当事人签收我局送达的询问通知书2份,证明当事人因购进的肉类没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接受我局询问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了购进的肉类没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违法事实。
5、出入库记录,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数量、销售数量,当事人提供的此批次带骨切块、购货单付款记录,证明当事人购货数量。
6、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资质,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供货商资质。
以上证据经出证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6年3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赞市监罚告字【2026】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没有向我局提出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但是向我局提出减轻处罚的陈述。
当事人购进使用的肉制品(带骨切块羊肉)不能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日期: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和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经过我局协同相关抽检部门对此批次羊肉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合格,当事人餐饮店违法行为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并积极配合调查,通过12315、12345投诉平台查询该餐饮店未产生投诉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进行检疫和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实施)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实施)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检疫的肉类700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5100元;
3、罚款120000元;
罚没合计1251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账号:14321201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1
违规收费投诉举报电话:0311--84221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3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份,一 份送达,一份留存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