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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赞市监处罚〔2026〕020号
发布时间:2026-03-11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6〕020号
当事人名称:赞皇县鸿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MA0EQPP09J
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杜*
身份证号码:1301**********151X
2025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鸿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明确住所具体位置。2026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变更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2026年1月30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6年2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当事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经我局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
经查,赞皇县鸿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成立,公司成立时登记地址模糊不清,更换经营场所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赞皇县鸿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限期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明确住所具体位置后,当事人逾期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2.2025年11月20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赞皇县鸿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住所与登记住所不符的事实。
3.《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明确住所具体位置的事实。
4.2026年1月30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赞皇县鸿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住所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实。
5.询问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
6.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实。
7.送达回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送达询问通知书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6年2月9日我局给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赞市监罚告〔2026〕021号)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 。属于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目录5《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较轻”“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我局执法人员责令限期登记后当事人逾期不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账号:14321218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 01-17-0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2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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