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 〔2026〕016号
当事人:赞皇县迅睿途达互联网服务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29MAK3JUUW4B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槐泉东路273号南楼3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冬
身份证号码:1304**********0930
2025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迅睿途达互联网服务站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当事人考核培训制度牌悬挂于墙但未能提供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相关记录,执法人员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2026年1月9日前完成整改,2026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就整改情况再次到赞皇县迅睿途达互联网服务站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2026年1月15日经主管副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当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向其送达了询问通知书。
经查,当事人赞皇县迅睿途达互联网服务站作为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并留存相关记录。2025 年 12 月 28 日,我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现场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培训、考核记录;2026 年 1 月 15 日,执法人员就整改情况再次核查,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28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相关档案材料的事实。
2.2025年12月28日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和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的事实。
2026年1月15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的事实。
2026年1月15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和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
5.2026年1月15日负责人刘冬冬提供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刘冬冬的身份。
6.2026年1月15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当事人未能提供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相关档案材料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2020年10月)第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的规定,构成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询问调査,态度诚恳,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5版)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査,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目录80《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从轻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并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2020年10月)第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的规定,依据本法第三十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赞皇县联社,账号143212011003347(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3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