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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赞市监处罚〔2026〕017号
发布时间:2026-03-06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6〕017号
当事人:赞皇县天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320222796R
住所:赞皇县赞皇镇南环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锋
身份证号码:1323**********6718
2025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赞皇县赞皇镇南环路中段路北的赞皇县天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粉条(自制)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收悉检验报告编号为JSP2025CJ28775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报告显示赞皇县天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粉条(自制),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2025年12月)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6年1月6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2025年1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收悉检验报告编号为JSP2025CJ28775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报告显示赞皇县天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的粉条(自制),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资质。
2.当事人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
3. 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检验报告(JSP2025CJ28775)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该批次粉条进行了现场检查。
5.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要求当事人来我局接受询问和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粉条(自制)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7. 现场照片。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6年1月2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5】食经002号,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粉条(自制)抽检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2025年12月)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超范围食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认错态度诚恳,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当事人粉条(自制)抽检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2025年12月)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2025年12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 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2.5元;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赞皇县联社,账号143212011003347(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3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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