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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赞市监处罚〔2026〕15号
发布时间:2026-02-28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6〕15号
当事人名称:焦*洁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东高村古槐路17号
经营场所:赞皇县南邢郭镇南马村村西
身份证件号码:1301**********90015
2026年1月28日,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赞皇县南邢郭镇南马村村西当事人焦*洁正在经营的水泥砖销售处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焦*洁现场提供不出市场主体登记证照,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2026年1月28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6年1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问询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赞皇县南邢郭镇南马村村西500米处一围墙内自2025年3月从临城县共购进水泥砖1000000块,购入价每块0.17元,购入价共170000元。未取得营业执照从2025年3月10日开始以每块0.22元进行销售,至案发日,当事人共售出水泥砖1000000块,违法所得5000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经设立登记销售水泥砖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水泥砖销售处且现场提供不出市场主体登记证照的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了我局就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销售水泥砖的行为给予了责令改正;
3、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就未经设立登记销售水泥砖接受我局询问调查的事实;
4、询问笔录、影像资料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证照销售水泥砖的时间、进销货情况、违法所得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经出证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6年2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赞市监处告﹝2026﹞邢郭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销售水泥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实施)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法律依据,本案只没收违法所得,不涉及自由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实施)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账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账号:14321201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 01-17-0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2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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