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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赞市监处罚〔2026〕4号
发布时间:2026-02-13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6 〕4号
当事人:赞皇县法子羊肉店(张*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129MA08TCY95L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坛山东路181号
经营者:张*银
身份证件号码:1323************13820
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法子羊肉店(张*银)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12月8日采购的羊肉卷、羊肉棒食品原材料未向供货者索要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我局于当日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5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当事人12月20日采购的食材仍未向供货者索要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经调查,当事人赞皇县法子羊肉店(张*银)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分别于12月8日和12月20日采购的食品原材料未向供货者索要合格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
3.现场笔录2份和当日下达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当事人采购的食材未索证索票和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的事实。
4.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要求当事人来我局接受询问和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2次采购的食材仍未索证索票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6年1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赞市监罚告〔2025〕城区085号),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并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材料未向供货者索要合格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2021.04.29)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属于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逾期一个月以下。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权裁量基准目录6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2021.04.29)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4较轻处罚;“1、逾期1个月以下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较轻处罚。
当事人采购的食材未向供货者索要合格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2021.04.29)》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2021.04.29)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赞皇县联社(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账号:143212181003347),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1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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