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6〕012号
当事人名称:李*涛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北沟村新开路小康街2号
经营场所:赞皇县河北浩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院内食堂
身份证件号码:1301************0031
2026年1月14日,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浩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院内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食堂正在进行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2026年1月14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6年1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问询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堂是2025年12月1日承包河北浩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的,有承揽合同,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自2026年1月10日开始为本公司员工和拉货大车司机开设食堂,经营额1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两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河北浩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食堂承揽合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承包食堂的事实;
3.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和当事人存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事实;
4.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出证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6年1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赞市监处告﹝2026﹞邢郭0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实施)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实施)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目录6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 年 12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10月1日实施)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和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当事人无营业执照及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时,只对未办理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进行处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实施)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实施)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2、罚款50000元。
罚没合计:51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账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账号:14321201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 01-17-0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2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