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6〕5号
当事人名称:河北念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3MAEWJHBW38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清河乡赵堡村汇通路104号赵堡村
法定代表人:任*林
身份证件号码:3412*************1434
2025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北念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该公司登记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清河乡赵堡村汇通路104号赵堡村,实际并不存在,该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2026年1月14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6年1月19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河北念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09月10日成立,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因办理设立登记,在未对登记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清河乡赵堡村汇通路104号赵堡村进行核实的情况下,提交虚假材料擅自将该地址作为公司住所进行登记,该住所实际并不存在。河北念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河北念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清河乡赵堡村汇通路104号赵堡村从事经营,该住所实际并不存在的事实;
3.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和当事人未经核实擅自将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清河乡赵堡村汇通路104号赵堡村作为公司住所进行登记的事实;
4.2025年12月30日,赞皇县南清河乡赵堡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了“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清河乡赵堡村汇通路104号赵堡村”地址实际不存在的事实。
5.2026年1月15日,关于查询复印河北念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函一份,证明我局查询复印河北念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记档案的情况;
6.河北念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记档案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河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6年1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赞市监处告﹝2026﹞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较轻处罚;“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 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八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六十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一万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从轻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百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账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账号:14321201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 01-17-0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1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