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5〕288号
当事人:赞皇县众旺生活超市(李*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2130129MAECM7XX2G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坛山西路126号
经营者:李*歧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23**********3021
联系电话:139****8037
2025年12月16日,我局收到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的赞皇县众旺生活超市(李*歧)购进销售的彩丝棉四件套(报告编号:SCLG03202502815),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纤维含量的标识不符合GB/T29862-2013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SCLG03202502815)当事人12月23日向我局执法人员说明不复检。2025年12月23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12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当事人经营的彩丝棉四件套,经检验(报告编号:SCLG03202502815)所检项目纤维含量的标识不符合GB/T29862-2013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金额共720元,违法所得180元。
我局于2025年12月16日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
SCLG03202502815),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购进的不合格彩丝棉四件套销售9套,剩余1套,销售部分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一份,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销售的产品进行检查的事实。
3、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彩丝棉四件套不符合检验标准的事实。
4、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销售的彩丝棉四件套抽检不合格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限量的彩丝棉四件套的价格、数量、进货渠道。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5年12月31日我局给当事人下达了【2025】城区08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的彩丝棉四件套纤维含量不符合检验标准属于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订:2018.12.29)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构成销售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本案无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情形,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项“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的30%以上部分至70%以下部分确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3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订:2018.12.29)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一般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二五倍以上二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彩丝棉四件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订:2018.12.29)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订:2018.12.29)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3、罚款1020元。
以上合计1200元 。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账号:14321201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1月9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