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5〕281号
当事人名称:赞皇县祎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MA7BBW20XC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清河乡南壕村南庄15号
法定代表人:梁*娜
身份证件号码:1301***********2524
2025年10月10日,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祎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食堂正在进行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10月15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问询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自2025年初开始为本公司高速路工地员工开设食堂,因员工免费就餐,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台账,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当事人、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3.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和当事人存在未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4.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出证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5年12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赞市监处告﹝2025﹞企信01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实施)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未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实施)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实施)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账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账号:14321201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 01-17-0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2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