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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赞市监处罚〔2025〕272号
发布时间:2025-12-16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5〕272号
当事人:赞皇县尹庄陆兴综合超市(陆*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9MA0BEE9C70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赞皇县**********
经营者:陆*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3012
2025年10月9日,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尹庄陆兴综合超市(陆*朋)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出所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责令限期2025年10月15日前改正。2025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尹庄陆兴综合超市(陆*朋)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采购食品,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2025年10月16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0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采购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执法人员限期责令改正后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采购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
3.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4.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5.再次检查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仍是采购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事实。
6.我局下发的询问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要求当事人来我局接受询问和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及当事人采购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5年11月11日我局给当事人下达了【2025】阳泽0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采购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且逾期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年 4 月 29 日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6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8“较轻”,“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年 4 月 29 日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年 4 月 29 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查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账号:14321201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2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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