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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赞市监处罚〔2025〕271号
发布时间:2025-12-16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5〕271号
当事人: 赞皇县顺聚食品坊(胡*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9MADEX44D6M
住所(住址): 石家庄市赞皇县**********
经营者:胡*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3818
2025年8月19日,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顺聚食品坊(胡*义)进行检查,该食品坊未能提供出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进货查验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食品坊在2025年9月7日前改正。2025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顺聚食品坊(胡*义)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食品坊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9月8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9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2025年8月19日,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顺聚食品坊(胡*义)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限期2025年9月7日前改正。2025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顺聚食品坊(胡*义)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食品坊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9日现场笔录一份 ,拍摄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没有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2、2025年9月8日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仍然没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3、2025年9月9日当事人签收的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接受我局询问的事实;
4、2025年9月10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没有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事实。
5、2025年9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坊证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资质;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5年10月10日我局给当事人下达了【2025】阳泽0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该食品坊没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属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本案无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应予以一般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69<《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3:“一般”,“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八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六十元以上二百四十元以下罚款。”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一般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决定作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2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账号:14321201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2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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