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5〕262号
当事人名称:河北宏康能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31998120XA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西龙门镇职教中心100米槐北小区
法定代表人:马*业
身份证件号码:1301**********0916
2025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赞皇县2025年第三十一次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实施方案》要求,对河北宏康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和公司章程等材料与该企业网上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比对。经核查比对,发现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和公司章程相关数据与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资产状况信息、股东出资等相关信息不一致,与实际不符。2025年10月31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11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问询调查。
经查,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和公司章程相关数据与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资产状况信息、股东出资等相关信息不一致,与实际不符。1.当事人提供的公司章程中2017年12月18日章程修正案股东认缴出资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前,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的2017年股东认缴出资时间为:2025年11月30日信息不一致;2.2018年1月26日章程修正案股东认缴出资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前,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的2018年股东认缴出资时间:2025年11月30日信息不一致;3.该公司2024年实际纳税总额为41.59万元,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的纳税总额:683.28万元信息不一致;2024年利润表中净利润为15.23万元,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的净利润20.31万元信息不一致。构成企业公示信息不真实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当事人、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赞皇县2025年第三十一次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实施方案》,证明我局根据文件要求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的事实;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交材料进行现场核查比对的事实;
4.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和当事人存在企业公示信息不真实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统计表各一份(共3页),202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书一份(共2页),2024年度税收完税证明一份(共11页),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等材料一份(共29页),均证明了与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资产状况信息、股东出资时间等相关信息不一致,与实际不符,存在企业公示信息不真实的事实;
6.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打印的2017、2018、2024年度报告三份(共9页),证明了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资产状况信息、股东出资时间等相关信息与其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股东会决议、章程及修正案相关数据不一致,与实际不符的事实;
7.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出证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5年11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赞市监处告﹝2025﹞企信0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企业公示信息不真实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构成企业公示信息不真实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企业公示信息不真实的行为,没有依法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本案应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项“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的30%以上部分至70%以下部分确定”的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1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一般” 责令改正,处 2.2 万元以上 3.8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企业公示信息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第十八条第二款“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2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账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账号:14321201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1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