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5〕255号
当事人:赞皇县米酥蛋糕店(张*)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9MAEKA3XA56
住所(住址): 石家庄市赞皇县**********号
经营者: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301X
2025年10月13日,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的 赞皇县米酥蛋糕店(张*)销售的桃酥、枣糕检测报告,根据检测报告2025年9月15日赞皇县米酥蛋糕店(张*)销售的桃酥、枣糕不合格。当日对赞皇县米酥蛋糕店(张*)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没有发现桃酥、枣糕,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 No:DNSPJD25B02284 、No:DNSPJD25B02282);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2025年10月23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10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当事人9月15日销售加工的桃酥、枣糕,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测,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共164元,2025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给赞皇县米酥蛋糕店(张*)送达了检验报告,此批次桃酥4公斤、枣糕5公斤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货值共164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加工制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 ,拍摄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赞皇县米酥蛋糕店的事实,及相关加工制售场所情况;
2、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桃酥、枣糕检验报告各一份,给当事人送达回证两份,证明当事人的桃酥、枣糕检验不合格,及案件来源;
3、当事人签收的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接受我局询问的事实;
4、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2025年9月13日、9月15日加工制售的一个批次桃酥、枣糕由2025年9月17日抽检不合格的事实,加工时间、制售时间、数量。
5、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者身份;
6、当事人提供的加工记录1份,销售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一个批次不合格桃酥、枣糕生产数量、销售数量;
7、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赞皇县米酥蛋糕店(张*)的市场主体资质和加工制售资质;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5年10月27日我局给当事人下达了【2025】阳泽03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在调查终结后,当事人向我局提出减轻处罚的陈述,鉴于当事人蛋糕店规模较小(约30平方米面积),销售桃酥、枣糕;数量少(9公斤),并积极配合调查,张贴召回公告,没有接到客户不良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4元
2、罚款13800元。
以上合计13964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账号:14321201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2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