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5〕243号
当事人:赞皇博曦建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MABX12A87U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通府街202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
身份证号码:1301***********0037
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博曦建筑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实际住所与登记住所不符,我局通过登记时预留的电话号码联系到当事人,于2025年4月10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2025年4月30日前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变更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变更登记;2025年8月7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赞皇博曦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09月06日成立,公司成立后因没有具体实际业务,公司搬迁至回车村办公,未按规定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赞皇博曦建筑有限公司限期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明确住所具体位置后,当事人逾期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0日,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对赞皇博曦建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住所与登记住所不符以及责令当事人限期进行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2.2025年8月7日,现场笔录,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截图,证明执法人员对赞皇博曦建筑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我局责令限期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3.2025年10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4.场地证明、租赁协议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与登记住所不一致的事实。
5.2025年10月10日,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和当事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经我局责令限期变更登记后,逾期不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5年10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赞市监罚告〔2025〕企信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属于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减轻、从轻、从重、不予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经责令逾期三个月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8、“一般;逾期不登记的,可以并处三万七千元以上七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经我局执法人员责令限期登记后,逾期不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账号:14321201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0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