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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赞市监处罚〔2025〕248号
发布时间:2025-11-10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5〕248号
当事人:赞皇县孤山景瑞枣仁购销厂(李*瑞)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9MA0B1M7744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赞皇县*********
经营者:李*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2559
2025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对赞皇县孤山景瑞枣仁购销厂(李*瑞)年度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依法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2023年补报纸质年报后移出,又未依法报送2024年度报告。2025年10月9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2025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对当事人年报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2023年补报纸质年报后移出,又未依法报送2024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2.2025年10月9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通过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对赞皇县孤山景瑞枣仁购销厂年度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依法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2023年补报纸质年报后移出,又未依法报送2024年度报告的事实。
3.2025年10月9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
4.2025年10月10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两次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5年10月14日我局给当事人下达了【2025】阳泽03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依法报送2022、2024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属于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8《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较轻“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 0.3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依法报送2022、2024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账号:14321201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1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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