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  > 最新专题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开  >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赞市监处罚〔2025〕239号
发布时间:2025-11-10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5〕239号
当事人:王*东
住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许亭乡黄家沟村第三小区54号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23**********561X 
联系电话:156****0680 
2025年9月28日,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黄北坪乡下段村时,发现赞皇县许亭乡黄家沟村村民王*东正在销售散煤;经查,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散煤检测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销售的散煤抽样检测,并对当事人销售的散煤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2025年9月30日当事人销售的散煤经检测全硫含量超标,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9月30日,依据“石散煤压减替代办【2017】13号文件关于查扣、罚没散煤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对当事人销售的散煤采取了扣押的的强制措施并将扣押的散煤4吨移送至发改委指定存放地点,并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2025年9月28日当事人从山西省昔阳县洗煤厂处购进4吨散煤,购进价710元/吨合计2840元,在赞皇县黄北坪乡下段村中以750元/吨销售时被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散煤检测合格证明;经我局执法人员抽样送检,当事人销售的散煤所检项目全硫不符合GB 34169-2017《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中民用散煤标准的规定;检查时当事人4吨散煤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3000元;2025年9月30日当事人收到检验结果,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且不提出复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8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散煤进行检查的事实情况。
2.2025年9月30日《检验检测报告》NO:SM-250929-017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散煤进行抽检以及当事人经营的散煤不符合民用散煤的标准的事实。
3.2025年9月30日询问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标准的散煤的进货渠道,数量,价格,销售等的事实情况。
4.2025年9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情况。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赞市监罚告〔2025〕执法05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违法行为。
因本案持续时间较短,涉案产品未售出,社会影响较小,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较轻“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综合裁量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散煤4吨;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帐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帐号:143212011003347),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0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