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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赞市监处罚〔2025〕244号
发布时间:2025-11-04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5〕244号
当事人:赞皇县院头燕来门市部(武*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9MA08JFGA2L
住所(住址): 石家庄市赞皇县**********
经营者:武*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23**********4215
2025年8月29日,我局收到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的赞皇县院头燕来门市部(武*来)销售的尖椒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当事人2025年8月8日销售的尖椒不合格,当日对赞皇县院头燕来门市部(武*来)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没有发现尖椒,现场向赞皇县院头燕来门市部(武*来)负责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LC-JD-F2517778 );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在7日内提出复检;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2025年9月12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9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赞皇县院头燕来门市部(武燕来)8月8日销售的尖椒,检验结论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共49元,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给当事人送达了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为(No:LC-JD-F2517778),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购进的尖椒是从高邑流动商贩处购进的,不合格尖椒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名称、地址、相关凭证和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构成销售的食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5年8月29日的现场笔录1份,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采购的食品进行检查的事实。
3.2025年8月29日尖椒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4.2025年9月12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2025年9月15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5年9月19日我局给当事人下达了【2025】阳泽0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属于销售的食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在调查终结后,当事人向我局提出减轻处罚的陈述,鉴于当事人门市规模较小(约40平方米面积),目前只供应附近两个村,这次是初次销售高邑的尖椒;且售出尖椒数量少(7公斤),并积极配合调查,张贴召回公告,没有接到客户不良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9元;
3、罚款2000元。
以上合计2049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账号:14321201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0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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