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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赞市监处罚〔2025〕245号
发布时间:2025-11-04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5〕245号
当事人名称:河北力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551866804E
住所:赞皇县赞皇镇龙门北大街2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民
身份证件号码:1323**********7318
2025年3月10日,我局根据赞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金融监管股《关于融资担保行业清理整顿的协助处置函》要求,对河北力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实。核查发现该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9月27日,已超过有效期限。2025年3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2025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对当事人办理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办理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2025年9月4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9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问询调查。
经查,河北力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2日,该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冀01291313,发证机关:河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有效期限: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该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限。许可证到期后因没有具体业务,未正常经营。2025年3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4月1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对当事人办理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办理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且逾期3个月以上。当事人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办理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赞皇县政府办金融股《关于融资担保行业清理整顿的协助处置函》的通知,证明赞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金融管理股根据《河北省地方金融组织规范整治实施方案》(冀金办联﹝2024﹞1号)相关规定,函请我局对融资担保行业协助处置的事实;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事实;
4.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责令当事人办理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5.询问通知书,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
6.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办理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且逾期3个月以上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5年10月10日我局给当事人下达了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赞市监罚告〔2025〕企信 015号)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当事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构成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鉴于相关部门发送的协助处置要求,且当事人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3个月以上,认定情节严重。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第(七)项“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和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目录5《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较重”;“拒不改正的,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重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 01-17-0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0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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