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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赞市监处罚〔2025〕236号
发布时间:2025-10-28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5〕236号
当事人:池*民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赞皇县**********
经营者:池*民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23***********3515;
2025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石家庄市赞皇县院头镇齐家庄村北池*民正在经营的机制砂石销售处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营业执照及其他合法手续,其行为涉嫌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发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2025年8月21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8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当事人于2025年7月6日从元氏县购进机制砂石990吨,购入价每吨25元,购入价共24750元。从2025年7月6日开始在石家庄市赞皇县院头镇齐家庄村北的机制砂石销售处以每吨36.5元进行销售。至案发日,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售出机制砂石870吨,销售额共31755元,违法所得10005元。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他合法手续,也未向登记机关提交过办理营业执照的申请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机制砂石且现场提供不出营业执照的事实;
2、2025年8月21日当事人签收的我局送达的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就涉嫌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接受我局询问调查的事实;
3、2025年8月2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机制砂石的时间、进销货情况、经营额、违法所得的事实;
4、2025年8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2025年8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进销货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机制砂石的进货数量、进价和销售数量、销售单价、销售额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出证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5年8月29日我局给当事人下达了【2025】阳泽0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依法办理登记销售机制砂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属于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机制砂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0005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账号:14321201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0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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