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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赞市监处罚〔2025〕212号
发布时间:2025-09-29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5〕212号
当事人:梁*立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赞皇县**********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23**********3016
2025年8月18日,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阳泽镇民用散煤销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阳泽镇任家洞村西棚舍内一辆三轮车正在销售民用散煤,经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民用散煤检测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证据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8月20日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民用散煤挥发分项目不符合GB 34169-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标准中的相关规定。2025年9月8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9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2025年8月5日当事人经营的流动民用散煤销售车从山西省昔阳县购进1.6吨民用散煤,用三轮车在阳泽镇任家洞村西棚舍内销售;2025年8月23日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民用散煤挥发分项目不符合GB 34169-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检查时当事人还没有售出民用散煤,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8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民用散煤进行检查,当事人提供不出民用散煤检验合格证明的事实。
2.2025年8月23日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民用散煤进行抽检,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民用散煤不符合工业和民用燃料煤的标准的事实。
3.2025年9月8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
4.2025年9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
5.2025年9月9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工业和民用燃料煤的标准的民用散煤的进货渠道,数量,价格,销售等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5年9月9日我局给当事人下达了【2025】阳泽0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鼓励燃用优质民用散煤。”的规定 。属于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较轻“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石油焦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民用散煤1.6吨;
2、罚款1712元。
以上合计1712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账号:14321201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9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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