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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赞市监处罚〔2025〕220号
发布时间:2025-09-29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5〕220号
当事人:赞皇县殷*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MA0EYW0R3R
住所(住址): 石家庄市赞皇县*********
法定代表人:殷*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2517
2025年8月13日,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殷*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食堂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出所购进的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责令限期2025年8月23日前改正。202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殷*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食堂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食堂采购食品,仍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5年8月26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8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2025年8月13日,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殷*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食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所购进的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限期2025年8月23号前改正。202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殷*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食堂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食堂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3日现场笔录一份 ,现场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未能提供出进货查验记录;
2、2025年8月13日当场处罚决定书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给予该食堂警告的行政处罚,和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2025年8月26日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仍是采购的食品原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4、2025年8月26日当事人签收的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接受我局询问的事实;
5、2025年8月27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事实。
6、2025年8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食堂证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资质;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5年8月29日我局给当事人下达了【2025】阳泽0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法行为逾期一个月以内,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应给予从轻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6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8“较轻处罚”,“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适合对当事人进行上述裁量基准较轻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查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49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账号:14321201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9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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