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5〕223号
当事人:赞皇县乐康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347853723N
住所(住址):赞皇县阳泽镇**********
经营者: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3045
2025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乐康药房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查看电脑销售数据发现,药房销售的氨酚咖匹林片处方药不能提供其处方,2025年8月14日对此问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乐康药房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查看了电脑销售数据,发现该药房销售的阿奇霉素分散片处方药仍然不能提供其处方。2025年8月25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问询调查。
赞皇县乐康药房2025年8月14日销售的氨酚咖匹林片处方药和2025年8月25日销售的阿奇霉素分散片处方药均不能提供其处方,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后,该药房逾期未改正。赞皇县乐康药房存在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正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企业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身份。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销售明细、《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当事人2次销售处方药不能提供其处方,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后,该药房未及时改正,存在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未改正行为。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其药房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未改正。
4.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5年8月29日我局给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赞市监罚告〔2025〕阳泽033号)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2024年8月1日实施)第十一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和《河北省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4月实施)HEBMPA-C-1-037“从轻处罚情节”(一)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赞皇县乐康药房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账号:14321201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 01-17-0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9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